关于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标准、资费标准、 办理时限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现向社会公开我行企业银行开户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标准
        本行遵循风险防范为本、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服务原则,积极开展优化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服务。
        (一)企业申请开户,本行工作人员及时与企业对接,告知企业相关业务所需资料和流程。
        (二)企业持开户资料前往本行,由我行工作人员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确定是否可以正常开户。
        (三)我行将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及工作安排,及时开展尽职调查,并面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留存音频、视频材料。
        (四)经尽职调查,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企业携带开户资料至我行,经办人员为其办理正式开户手续;符合上门开户条件的,提供上门服务。
二、资费标准
        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开户手续费0元/户、账户管理费0元/月。
三、办理时限
        从正式受理客户开户申请资料时,在开户申请资料齐全、无任何异常情形下,且通过尽职调查,1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服务,并于开户当日启用账户付款功能。如需人民银行核准,本行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服务。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顺延。如企业存在异常情况,本行将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强开户意愿核实,强化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拒绝开户。
四、开户资料
        (一)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单位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名章等相关印章;
        (四)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五)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批文、证明和材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规定的公司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和受益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及办理其他关联业务需要留存的资料。
        本公告由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疑问,敬请垂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电话,营业部:0827-6315666。